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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供作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於展覽完畢原物復運回廠或出口者。
四、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依其設立性質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或專供參加國際比賽及訓練之用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專供研究發展、公共安全、緊急醫療救護、或災難救助之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非供自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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