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21條 法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21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移送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之金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