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20條 法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20條 產製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辦或改正;屆期未補辦或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二、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