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 第9條 法規:娛樂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稽徵 第9條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主管稽徵機關應每五天核算代徵稅款一次,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