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 第3條 法規:娛樂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