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 第2條 法規:娛樂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一、舞廳或舞場。二、高爾夫球場。三、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第一項各款規定課稅項目之娛樂稅,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其停徵應定明實施期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