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第4條 法規: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機關或團體,該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依第二條第一項本文、同條項第一款本文、同條項第二款及前條規定計算之金額有顯著差異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由稽徵機關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查核認定之金額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