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25條 法規:契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25條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