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18條 法規:契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8條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主管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如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七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