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17條 法規:契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7條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之契稅申報書表暨所附證件,應即填給收件清單,加蓋機關印信及經手人名章,交付納稅義務人執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