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4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所稱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計發行認購(售)權…
- 第32條(刪除)
- 第33條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准予減除之借貸款項之利息,應於帳簿內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與地址。
- 第34條凡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 第35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稽徵機關核定之利率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 第36條(刪除)
- 第38條(刪除)
- 第39條(刪除)
- 第40條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擴充、換置、改良、修理支出所增加之價值,係指因擴充、換置、改良或修理支出使固定資產之價值較具取得所預定…
- 第41條(刪除)
- 第42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稱所得額,係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其應列作費用或損失之捐贈數額,應按核定所得額依法定限度調…
- 第42-1條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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