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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條(刪除)
- 第33條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准予減除之借貸款項之利息,應於帳簿內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與地址。
- 第34條凡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 第36條(刪除)
- 第37條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薪資通常水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調查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 第38條(刪除)
- 第39條(刪除)
- 第40條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擴充、換置、改良、修理支出所增加之價值,係指因擴充、換置、改良或修理支出使固定資產之價值較具取得所預定…
- 第41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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