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69條 法規:所得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稽徵程序 › 第一節 暫繳 第69條 下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一、(刪除)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五、(刪除)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