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66條 法規:所得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第四節 資產估價 第66條 納稅義務人應備置財產目錄,標明各種資產之數量、單位、單價、總價及所在地,並註明其為成本、時價或估定之價額。納稅義務人對於各種資產之估價不能提出確實證明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得逕行估定其價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