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3)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1條本法施行細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遞耗資產耗竭率表,由財政部定之。
- 第122條本法所稱各種書、表、簿、據格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製定之。
- 第124條凡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中,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第125條(刪除)
- 第125-1條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勞工,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至本法修正施行之前領取撫卹金、退休金、資遣費及非屬保險給…
- 第125-2條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計算課徵之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循預算程序用於…
- 第126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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