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22條 法規:房屋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相關 第22條 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前項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