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第10條 法規:房屋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相關 第10條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