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 第31條 法規:使用牌照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六章 罰則 第31條 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