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 第29條 法規:使用牌照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六章 罰則 第29條 未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申領臨時牌照、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適用前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之情形外,應責令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