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 第28條 法規:使用牌照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六章 罰則 第28條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