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 第24條 法規:使用牌照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查緝程序 第24條 違反本法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查獲時,棄置而去,經揭示招領後,逾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稽徵機關得將該項交通工具公開拍賣,所得價款,除扣繳本稅外,解繳國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