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 第23條 法規:使用牌照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查緝程序 第23條 查獲違反本法之交通工具,應責令該所有人或使用人,預繳稅款及罰鍰之同額保證金,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未預繳保證金,或無法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時,稽徵機關得代為保管該項交通工具號牌或行車執照,掣給保管收據,俟繳清稅款及罰鍰後,再憑發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