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 第22條 法規:使用牌照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查緝程序 第22條 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佩帶臂章。主管稽徵機關人員,應由各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檢查證,以資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