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 第16條 法規:使用牌照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徵收程序 第16條 新產製、新進口或新裝配開始使用之交通工具,應納使用牌照稅,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徵收。已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如原所有人已納全期使用牌照稅者,新所有人免納當期之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