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 第13條 法規:使用牌照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徵收程序 第13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恢復使用時其應納稅額,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之。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