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 第11條 法規:使用牌照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徵收程序 第11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者,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前項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計算;領用試車牌照者之應納稅額,按表列汽車、機車之最高稅額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