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4條 法規: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產製廠商及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應自下列日期起算,於六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逾期不得申請退還:一、報廢老舊大型車前已購買新大型車者,以報廢日之次日起算。二、購買新大型車前已報廢老舊大型車者,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