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第3條 法規: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3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老舊大型車。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新大型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三、老舊大型車及新大型車登記為同一人所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