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 第8條 法規:地方稅法通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8條 依第五條規定附加徵收之稅課,應由被附加稅課之徵收機關一併代徵。前項代徵事項,由委託機關與受託機關會商訂定;其代徵費用,由財政部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