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 第6條 法規:地方稅法通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6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