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4條 法規: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