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第3條 法規: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除正本外,應備具副本或存根,依序編號,裝訂成冊,以備查驗。其以傳票或帳冊記載代替憑證副本或存根使用者,應設置明細帳詳為記載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