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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違反本法之憑證,經受處分人補足印花稅票或繳納應補繳之稅款,並繳清法院裁定之罰鍰者,得持憑繳納憑證,聲請主管稽徵機關迅予發還。
前項憑證,如係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應由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人或稽徵機關人員補行註銷後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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