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印花稅法母法 第11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係指左列三種情形:一、變更應納稅憑證名稱或形式者。二、就他項憑證另書立憑證者。三、就他項憑證蓋章或簽押,或另有文字記載,足以判明其性質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