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4條 法規: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免稅年限為五年。前項免稅年限應連續計算,不得中斷。民間機構在免稅期間內,應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