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第五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其交通用地之地價稅減免標準如下:一、在興建或營運期間,路線、交流道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飛行場用地全免。二、在興建期間,前款以外之交通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