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細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刪除)
- 第3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所稱進口貨物之持有人,指持有進口應稅未稅貨物之人。
- 第4條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保養…
- 第4-1條本法第二條之一所稱電子勞務,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二、不須下…
- 第6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
- 第7條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九款用詞,定義如下:一、科技產業園區內之區內事業,指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設立之區…
- 第7-1條本法第五條所稱保稅貨物及第七條第八款、第九款所稱貨物,指經保稅區營業人登列於經海關驗印之有關帳冊或以電腦處理之帳冊,以備…
- 第8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娛樂節目,係指在營業時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一、樂器表演人數達二人以上者。二、有職業性演唱或表演…
- 第9條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 第10條本法稱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左列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一、理髮業。二、沐浴業。三、計程車業。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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