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2條 法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52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