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47條 法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47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