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32條 法規:土地稅減免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檢查考核 第32條 凡經減免土地稅之土地,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除於有關稅冊記載減免原因、期別及核准文號外,並應登錄土地稅電腦稅籍主檔,按年(期)由電腦列印明細表,函報直轄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核備。直轄市主管機關,縣(市)主管稽徵機關依前項明細表,分別編造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減免稅額統計表,函報財政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