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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2條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 第13條經依法編定為森林用地,或尚未編定為森林用地之山林地目,業經栽植竹木之土地,田賦減百分之五十。但依法編定並實際供保安林使用…
- 第14條已墾竣之土地,仍由原承墾人耕作並經依法取得耕作權者,自有收益之日起,免徵田賦八年。免徵田賦期間內,原承墾人死亡,仍由繼承…
- 第15條農地因農民施以勞力或資本改良而提高等則(包括地目等則變更)者,其增加部分之田賦免徵五年。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
- 第16條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出租人無償供承租人使用之農舍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 第17條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
- 第19條(刪除)
- 第20條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標準如下:一、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全免。二、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全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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