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法規: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土地稅法母法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稅 第58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所定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得委任或委辦區、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