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55-1條 法規: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土地稅法母法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稅 第55-1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本文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文件;依同條第三項本文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本文及第三項本文規定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文號建檔,並將有關資料送地政機關登載前次移轉現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