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37條 法規:土地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稅 第37條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