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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市)糧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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