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4條 法規: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相關 第4條 本公司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織董事會;另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公股董事應有五分之一工會代表。本公司公股股東得由財政部指派自然人為代表,代表有數人時,分別當選為董事、監察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