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5條 法規: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5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得由具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人士擔任,不受國籍法第二十條及公務人員任用相關規定之限制。但人數不得超過二人。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或設置審計委員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