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第3條 法規: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3條 本公司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國營金融機構依法設立之。前項之其他國營金融機構,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公司設立後,得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納入其他金融機構為子公司。但政府資本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