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查驗之酒類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一、未變性酒精。
二、供分裝銷售或加工使用。
三、依國內外產品安全相關資訊或科學證據對人體有危害之虞。
四、依國內外產品安全相關資訊,有瞭解產品特性之必要。
五、申請查驗義務人輸入同品牌名稱、同原產地、同產品種類之酒類曾經查驗不符規定。
但其後連續輸入三批經查驗合格者,得改採抽批查驗或書面核放。
六、申請查驗義務人曾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未符合查驗規定前,將先行放行之酒類擅自變更儲存地點或移轉第三人。
七、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疑慮認為有必要予以逐批查驗。
逐批查驗程序未完成前,同一申請查驗義務人再申請查驗同品牌名稱、同原產地、同產品種類之酒類,仍依逐批查驗方式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