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14條 查驗之取樣由受託機關(構)人員隨機取樣,申請查驗義務人不得指定,取樣數量以足供檢驗及留樣所需為限。取樣後之樣品,包裝上應由受託機關(構)人員加以封識,並註明查驗申請書號碼、取樣日及申請查驗數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